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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111423LL00100/ | 發文字號:文政辦發〔2020〕58號 |
發文機關: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時間:2021-01-06 |
標題:關于印發《文水縣水利設施管理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
鏈接:【圖解】文水縣水利局關于《文水縣水利設施管理和保護辦法》的政策解讀
文政辦發〔2020〕58號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文水縣水利設施管理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文水縣水利設施管理和保護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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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縣水利設施管理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更好地為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根據文水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關于加強水利設施管理和保護的決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境內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興建的所有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澇、攔蓄水、引水、提水、農村飲水、農業灌溉、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工程及其附屬的各類配套設施。
第三條 水利工程應明晰產權。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所轄范圍內水利工程進行確權劃界,并頒發產權證書。產權證書明確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落實管護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等方面的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四條 各運行管理單位應貫徹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方針,提高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對破壞水利工程和污染水源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條 工程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實行管理。
第七條 水利工程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落實管理機構或確定專人管理。
第八條 骨干水利工程設立專門管理機構。水利工程根據誰所有,誰管理的原則,可實行自營、承包、租賃、拍賣和股份合作經營等形式進行運營。水利工程的經營管理,要增強自我維持和發展能力,逐步實現良性循環。
第九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工程運行管理、水價核定、計量收費、檢查觀測、維修養護、安全保護、水質監測、供水配水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條 管理單位負責工程的日常管理、維修和養護。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防汛期間,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實行責任制度。各有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所轄水利工程安全負領導責任;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安全負行業監管責任;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對水利工程安全負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工程管理單位在用水過程中,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實行計劃用水、有償用水、節約用水,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經營管理單位交付水費,水費的收取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十五條 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水利工程為依托開展綜合經營,建設水利風景區,并加強管理。
第十六條 同在一個灌排系統內,未經統一規劃和雙方協議,上游不準阻斷供水,加大用水或擴大排水;下游不準設置障礙阻水,減小河道溝渠的排水能力。
第十七條 嚴禁擅自筑壩攔水,私自架設提水機具,搶占水源。
第十八條 凡興建工程需阻斷、損壞、影響水利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并在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或補償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直接從河流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取得水權并繳納相關稅費。?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設施,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管理范圍,并根據需要和自然狀況劃定保護范圍,設立分界標志樁進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所設標志。水利工程按照以下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ㄒ唬┺r田灌排渠道由渠道外坡腳向外延1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外延5米為保護范圍;各類渠系建筑物邊緣線以外2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外5米為保護范圍。
?。ǘ┕喔葯C井以機井為中心,半徑5米為管理范圍,半徑10米為保護范圍,井間距不低于200-300米。
?。ㄈ┕芫W以管道中心線左右各1米為管理范圍,中心線左右各2米為保護范圍。
?。ㄋ模╋嬘盟吹氐墓芾砗捅Wo范圍,以國家相關規范劃定為準。
?。ㄎ澹┏靥?、人工濕地和調蓄水工程邊緣線以外5-10米為管理范圍,10-50米為保護范圍。
第二十一條 在水利工程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打井、采石、挖砂、取土、挖礦、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ǘ﹥A倒垃圾、糞便、渣土、工礦廢棄物,修建影響水利設施的建筑物,堆放物料;
?。ㄈ┹斔纼确N植林木,修建阻水障礙物。
?。ㄋ模┣终?、損壞各類水利工程以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
?。ㄎ澹┢渌绊懰こ陶_\行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本條例第二十條劃定的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確實需要占用的,在不改變原有水利工程功能,不影響原有水利工程效益的情況下,需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輸配水渠系內排水時,其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水水質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浥鷾?,擅自在水利設施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與水利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
?。ǘ┥米圆僮魉O施,破壞水利設施正常運行的;
?。ㄈ┰谝?,管道上亂挖亂鑿,擅自開放水口的;
?。ㄋ模┍I竊或搶奪水利設施、器材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用水單位或個人未按標準交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給水直至停止供水,造成損失由用水單位或個人承擔。對逾期未交付水費的,每日按2‰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移動和破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埋設的分界樁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擅自改變水利工程運行方案和計劃,干預或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由縣級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