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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111423LL00100/2023-07092 | 發文字號:文政辦發〔2023〕1號 |
發文機關: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時間:2023-01-18 |
標題:關于印發《文水縣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
解讀:文水縣司法局關于印發《文水縣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文政辦發〔2023〕1號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文水縣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相關單位:
《文水縣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文水縣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行為,提高行政應訴質量,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山西省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依法參加行政應訴的活動。
第四條 縣司法局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對本縣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行政應訴配備專業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行政訴訟案件應當由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不低于90%。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行政應訴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行政應訴機關。
以行政機關不作為提起的行政應訴案件,由負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為行政應訴承辦單位,縣司法局為協辦單位共同辦理行政應訴事宜。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行政應訴機關;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行政應訴機關,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協助應訴。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行政應訴機關。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行政應訴機關。
第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誰主辦、誰應訴”的原則,確定行政應訴承辦單位??h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應訴機關的,縣政府辦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應訴通知及其他法律文書后,及時確定應訴承辦單位并將相關材料一并轉送應訴承辦單位和縣司法局。
縣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應訴承辦單位的,由縣人民政府確定應訴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第九條 行政應訴機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審查案件有關情況,確定應訴負責人和委托代理;
(二)撰寫并提交答辯狀、代理詞,提交證據及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相關材料。對重大復雜案件的行政應訴意見應當經行政機關集體研究;
(三)組織相關人員出庭應訴;
(四)負責行政應訴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按照有關規定報備;
(五)根據需要起草行政應訴工作報告,對行政應訴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進行總結分析;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承辦單位應按照法定期限準備答辯狀和證據、依據等相關材料,并將相關材料報送縣司法局備案。行政應訴意見應當經行政機關集體研究,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接到起訴狀副本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辯狀,確定出庭應訴人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依據的,行政應訴機關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證據、依據的申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一)屬于行政復議前置,但未經行政復議的;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作出最終裁決的;
(三)依法不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五)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共同出庭,也可以委托一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一名律師共同出庭,但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并委托前款規定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縣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由縣司法局負責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行政機關變更訴訟代理人及其權限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涉及共同訴訟、集團訴訟的行政訴訟案件;
(二)社會影響重大、案情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對本機關行政執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涉及行政賠償數額較大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行政機關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六)其他重大行政訴訟案件。
第十六條 行政應訴人員應當熟悉法律規定,認真研究案情和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做好出庭應訴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庭審過程中,行政應訴人員應當根據庭審要求充分陳述事實理由,出示相關證據、依據,針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適用法律依據的準確性等方面進行質證和辯論。
庭審后要積極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訴人員出庭應訴應當遵守以下基本規范:
(一)準時出庭,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到庭的,必須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說明理由;
(二)著裝莊重整潔,言語舉止得體;
(三)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紀律;
(四)尊重審判人員和其他訴訟參加人;
(五)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向訴訟各方提出調解意見的,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 ?
第二十條 行政訴訟期間的被訴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存在敗訴風險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政應訴機關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前,行政應訴承辦單位發現被訴行政行為確有違法的,應當及時提請行政應訴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原行政行為。
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的,行政應訴機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一條 行政應訴機關應當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
第二十二條 被訴行政行為被判決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變更、責令履行職責、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履行給付義務或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應訴機關應當在收到判決或者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撰寫結案報告,報送縣人民政府,同時向縣司法局備案。結案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
(三)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建議、意見和整改措施;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被訴行政機關不服一審裁判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訴或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向行政機關制發司法建議書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司法建議書要求,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應訴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法定期限內不提交答辯狀、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二)未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庭應訴;
(三)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事項未報告的;
(四)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者司法建議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應訴案件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將相關材料按照我省行政應訴案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全縣法治建設績效考核,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作為重點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拒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
(二)依法應當出庭應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
(三)不依法辦理司法機關司法建議的;
(四)存在的問題不整改不解決,造成嚴重后果或導致再次敗訴的;
(五)其他妨礙行政應訴活動的不履職、失職和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參加行政應訴的訴訟代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應訴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履行舉證等法定義務導致敗訴的;
(一)(三)對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未在規定期限內轉交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機構,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絕辦理或者拖延辦理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
第三十一條 縣司法局應當定期對行政應訴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并向縣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行政應訴案件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行政應訴工作正常進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 ? ? ? ? ? ? ? ? ? ? ? ? ? ? ? ? ?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 ? ? ? ? ? ? 2023年1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