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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111423LL00100/2022-101906 發文字號文政發〔2022〕13號
      發文機關文水縣人民政府 發文時間2022-11-11
      標題關于印發文水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制度的通知

      關于印發文水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制度的通知

       時間:2017-08-20       大    中    小      來源:長治日報

      鏈接:【圖解】文水縣司法局關于印發文水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文政發〔2022〕13號

      文水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文水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等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規定和《山西省司法廳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司辦〔2022〕32號)《中共呂梁市委辦公室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在抓黨建促基層治理能力提升中持續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呂辦發〔2022〕14號)等文件精神,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文水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文水縣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文水縣行政執法容錯免責辦法》《文水縣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文水縣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遵照執行。

      附件:

      1.《文水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2.《文水縣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3.《文水縣行政執法容錯免責辦法》

      4.《文水縣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

      5.《文水縣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文水縣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文水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受委托執法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中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在事實表述、法條引用、文書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正確性及效力的,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過錯。

      第五條 追究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同時還需要追究責任人紀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不得以過錯責任追究代替紀律、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處罰。

      第六條 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應當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具體工作由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實施;實行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按照有關管理權限實施?!?/p>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由其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其中,對行政執法人員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確定存在行政執法過錯:

      (一)無法定依據、法定職權的;

      (二)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依據錯誤的;

      (六)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

      (七)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違法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九條 根據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對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約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

      (四)取消當年評比先進的資格。

      第十條 根據行政執法人員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對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離崗培訓;

      (四)取消當年評比先進的資格。

      (五)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報請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獨立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自行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共同作出行政執法行為,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按照行政執法權限劃分分別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受委托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行政執法行為,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由委托機關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獨立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自行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經過承辦、審核、批準等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承辦人、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情況確定。

      承辦人是指具體辦理行政執法事項的行政執法人員。審核人是指對承辦人辦理的行政執法事項負有審核責任的人員。批準人是指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承辦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提出承辦意見錯誤的;

      (二)未經審核、批準,擅自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三)故意隱瞞事實、隱匿證據等材料,致使審核人提出錯誤審核意見以及批準人作出錯誤批準決定的;

      (四)擅自改變審核意見、批準決定的;

      (五)其他因承辦人錯誤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第十五條 審核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的;

      (二)未糾正承辦人錯誤意見的;

      (三)未經承辦、批準,擅自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其他因審核人錯誤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第十六條 批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的;

      (二)未糾正承辦人、審核人錯誤意見的;

      (三)未經承辦、審核,擅自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其他因批準人錯誤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第十七條 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堅持錯誤意見的負責人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堅持正確意見而未被采納的負責人不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八條 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據崗位職責分別追究直接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不可抗力、緊急避險等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三)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四)其他依法不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執法過錯的,應當在15日內予以立案。

      第二十一條 被調查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關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人員可以查閱案卷、復制材料、詢問相關人員,被調查機關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有權進行申辯,提出事實、證據和理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關不得因其申辯加重追究。

      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成立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關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三條 對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關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關應當自立案30日內調查終結,并根據調查結論作出如下處理: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予以追究;

      (二)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不予以追究;

      (三)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予以移送。

      情況復雜的,經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不得超過20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文水縣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評議考核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實行日??荚u與年度考評相結合,原則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己丝偡衷?0分以上的為優秀;考核總分在75—89分的為良好;考核總分在60—74分的為合格;考核總分在59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四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審閱有關報告材料或者聽取情況匯報;

      (二)組織現場查看或者暗訪活動;

      (三)調閱有關文件、資料或者實行案卷評查;

      (四)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水平測試;

      (五)組織執法檢查或者個案調查;

      (六)召開座談會或者面向社會發放執法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舉行民意測驗,進行問卷調查;

      (七)其他評議考核方式。

      第五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制度建設方面,主要包括:行政執法制度是否健全、規范;

      (二)行政執法行為規范方面,主要包括行政主體是否符合規定、調查取證是否全面充分、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執法內容是否合法適當、立卷歸檔是否規范;

      (三)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方面,主要包括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培訓情況,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情況;

      (四?。┬姓谭ㄐЧu價方面,主要包括縣、鄉鎮人民政府的評價意見,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的評議意見;

      (五)行政執法監督方面,主要包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行政執法行為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案件的數量及其后果情況,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判決執行情況;

      (六)評議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內容,包括履行法定職責方面的情況,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整改情況等。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由上級部門進行評議考核,并充分聽取本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實行雙重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和分工分別由上級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進行評議考核。

      第七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制定考核方案,明確評議考核的具體標準。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要以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實行部門考評與自我評議、互評互議相結合,日常評議考核與年度評議考核結合。

      第九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與依法行政考核、公務員年度考核、行政執法部門績效評估、創建文明單位等活動結合進行,避免重復評議考核。

      第十條 考核部門在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公務員考核等考核過程中應當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結果直接使用,不再重復考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文水縣行政執法容錯免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和保護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支持廣大行政執法人員改革創新擔當作為,保護作風正派、銳意進取的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大力營造良好的行政執法氛圍,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 容錯免責應當堅持職責法定、盡職免責、失職追責,減少失誤、有錯必糾、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適當。

      第四條 執法人員按照法定職責、崗位職責和職業要求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由于沒有法律規定、政策要求、職業要求,或者因客觀原因、難以預見預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并及時糾正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

      第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法定程序嚴格履行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以及與其相聯系的行政強制等職責。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權力清單、責任事項清單等內容,明確責任主體和承擔責任方式,嚴格按照清單要求履行法定職責。

      第七條 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工作中,應當依法取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經過嚴格的案件審查,依法作出適當的執法決定。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標準、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制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方式、時限履行職責,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

      第九條 對涉嫌行政拘留、刑事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調查。

      第十條 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履職盡責:

      (一)已經按照法定職責、法定程序、崗位職責,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二)因行政相對人隱瞞、偽造、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致使作出錯誤執法決定,或者逃避案件調查致使行政執法行為不能及時作出的;

      (三)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決定,已依法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或者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仍違法生產經營的;

      (四)因當事人擅自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導致危害后果發生的;

      (五)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因其他有關部門錯誤或者不當行政行為,導致作出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

      (七)因標準缺失或者現有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不能發現存在的問題,導致違法違規問題無法定性的;

      (八)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和責令改正,在整改期間不執行整改要求導致發生事故的;

      (九)違法行為已被依法調查和責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辦理或者移送中發生事故的;

      (十)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當追究責任,特別在“三定”職責中不屬于自己職責的;

      (十一)其他履職盡責依法不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指示決策部署,為推動發展、攻堅克難,主動解決問題而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錯誤的;

      (二)全面深化改革、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中,先行先試、突破常規,出現探索性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扎實推動高質量發展、在鄉村振興、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等重點工作中,敢于決策、大膽履職、攻堅克難,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四)創造性開展工作,因政策調整、法律法規修訂、上級決策部署發生變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確,受客觀條件限制,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五)執法過程中,為防止執法風險,臨時決斷、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原因,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

      (六)開展執法檢查,因執法對象故意隱瞞或未如實反映情況,致使沒有及時發現潛在問題的;

      (七)其他可以容錯免責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免除相關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責任:

      (一)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

      (二)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積極主動消除不良影響、挽回損失的。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的,不予容錯。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黨組在研究行政執法人員過錯追究過程中,同時研究當事人是否具有容錯或者免責的情形。所在單位黨組根據當事人主觀和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序、后果影響等進行綜合研判,及時作出認定是否可以容錯或者免責的結論。

      行政執法人員本人也可以直接向本單位提出書面容錯免責的申請。

      第十五條 經認定予以免責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評比先進、表彰獎勵和選拔時不受影響,在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等干部考核時不作為負面評價的依據,對單位的各項考核中也不得據此扣分或者“一票否決”。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黨組應當及時在一定范圍內通過適當方式為決定容錯免責的行政執法人員澄清事實和正名,消除負面影響,為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行政執法人員撐腰鼓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文水縣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

      第一條 為了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全縣各行政執法機關履行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都要進行行政執法統計工作。

      第三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認真負責,如實填報,不得瞞報、漏報、多報?!?/p>

      第四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實行行政執法機關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明確統計員。各行政執法機關統計員負責日常行政執法統計數據的收集與整理?!?/p>

      第五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分為年度統計和專項統計。年度統計分為上半年統計和全年統計。開展專項執法治理和大規模執法檢查要進行專項統計?!?/p>

      第六條 行政執法統計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執法工作經費、執法次數、執法人數、案件舉報數、案件受理數、處理結果、執法人員培訓情況、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事項的具體實施情況?!?/p>

      第七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把執法統計工作列入本機關常態工作中,統計工作的執行情況納入各機關年度考核范疇。

      第八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上半年的行政執法統計報表應當于當年的7月30日前報送文水縣司法局,全年的執法統計報表應當于次年的1月30日前報送文水縣司法局。專項執法統計報表應當于執法活動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報送文水縣司法局。專項執法統計數據納入半年及全年統計范疇。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文水縣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和保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激勵其擔當作為,根據《山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界定行政執法職責、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標準、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等規范、監督行政執法活動的制度。

      第三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條 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約束與激勵并重、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失職追責、盡職免責。

      第二章 行政執法制度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行政執法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開展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行政執法依據,結合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配置,將行政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分解行政執法職權應當科學合理,不同層級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應當具體明確。行政執法機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職權。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分解行政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執法機構、執法崗位的行政執法人員的具體行政執法責任。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完善普法責任清單,開展以案釋法活動,廣泛宣傳所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檢查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根據行政執法狀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的執法行為?!?/p>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執法主體、執法范圍、執法依據、職責權限、程序步驟、具體時限及責任追究、監督形式等,采取有效形式向社會公示?!?/p>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執法文書等文字記錄以及拍照、錄像、錄音等音像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完整記錄,并歸檔保存。

      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全面的原則。執法機關處理編制音像記錄事項清單,明確音像記錄事項、內容、細節、方式等要求。

      對查封、扣押和強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列入音像記錄事項清單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法制審核人員按規定原則上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初次從事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制度,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依法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聽證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聽證制度。依法應當聽證的應嚴格按照聽證程序規定舉行聽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意見,確保行政程序的公開、公平和公正?!?/p>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訴訟案件出庭應訴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應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p>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案卷歸檔和案卷評查制度?!?/p>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推廣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和解、說服教育、勸導示范等非強制行政手段。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風險防控機制。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統計報告制度?!?/p>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權責統一”的要求,有錯必糾,違法必究,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機制,明確評議考核主體,規范評議考核內容,創新評議考核方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統一協調制度。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應當相互協助;對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執法事項,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對行政執法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熟悉本崗位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掌握相關業務知識,應當參加行政執法培訓。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將工作中獲悉的行政相對人資料或者信息用于行政執法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對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建立盡職免責制度,明確依法履行職責的評判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

      第三章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評議考核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其他規定按照《文水縣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執行。

      第四章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未按照本規定要求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由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約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取消當年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違法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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