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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111423LL00100/2023-07104 | 發文字號:文政發〔2023〕1號 |
發文機關:文水縣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2023-01-18 |
標題:關于印發《文水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
解讀:文水縣司法局關于印發《文水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文政發〔2023〕1號
文水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文水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縣直各相關單位:
《文水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水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文水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是指由縣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五)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六)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其他需要縣政府集體研究和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h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內部事務管理措施以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
第八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及時公開。
第九條 縣司法局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h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定、執行和后評估等工作。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情況應當納入全縣法治政府建設規劃,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與我縣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法治考評內容。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提出決策
第十二條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提交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可行性等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二)縣政府所屬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單位組織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由建議、提案承辦部門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收到建議的部門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部門研究論證。
第(一)項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后,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第(二)(三)(四)項有關部門研究論證認為需要決策的,經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對前款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四條 縣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擬定決策草案。?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縣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職責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意見,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縣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必要時可以報請縣政府有關負責人協調。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調查、實地走訪、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組織民主協商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
第十八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或者部門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引入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公眾意愿調查。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研究分析,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其專業特長應當與決策事項相符合,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
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專業領域的,應當選擇相應專業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時間要求等情況,給予專家、專業機構合理的研究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專家、專業機構可以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報告;報告包括專家論證的基本情況、專家的主要意見、意見研究采納情況和理由等內容。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凡是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實施過程中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事項,由縣政府指定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可控性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單位應當就決策事項的社會穩定風險、公共安全風險、生態環境風險、財政金融風險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社會安全的風險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標準、步驟、方法、時限;
(二)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專題座談等方式,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方、專家學者等各方意見;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和風險源,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情況,預測研判風險發生概率,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等級;
(五)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和處置預案;
(六)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定為高、中、低三個等級,形成風險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果;
(五)風險防控措施和處置預案;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經評估,重大行政決策具有高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向決策機關提出終止決策、調整決策方案或者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的建議;存在中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再提出決策建議;風險等級為低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直接提出決策建議。
第三十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降低風險等級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一條 決策草案在提交縣政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不得在調研起草、征求意見、組織論證、風險評估過程中轉交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二條 決策草案報送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相關材料;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依據;
(四)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和分歧意見協調的相關材料;
(五)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說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縣司法局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對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決策承辦單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決策草案交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縣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縣政府討論。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及相關材料;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專家論證程序、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相關情況報告,或者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依據;
(四)縣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最后發表意見,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h政府主要負責人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形成紀要,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后,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通過的決策方案中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責任、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形,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漏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對意見建議進行記錄并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可以組織進行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四十二條 決策評估單位應當在完成評估工作后十日內向縣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第四十三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四)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決策方案在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縣政府提出決策方案調整建議。
根據決策方案執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決策評估報告,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對決策方案作出暫緩執行、停止執行或者重大修正的決定。
情況緊急的,縣政府負責人可以決定調整或停止執行決策,但應書面記錄,并在縣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歸檔制度。決策事項草案及說明、主要調研報告、縣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記錄、決策執行和后評估情況等有關材料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完整歸檔、永久保存。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鄉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及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決策規定,造成行政決策嚴重失誤,產生重大損失、惡劣影響,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 ? ? ? ? ? ?2023年1月16日印發